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5-05-01 15: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资料: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机构、捐赠途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理事会议、公益资助等。

(三)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决预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四)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咨询投诉办法等。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属于商业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四)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五)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六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 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河北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公开。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己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