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9-10-25 17: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公益事业,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五)认同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的公益理念。 第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基金会各部门根据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项目部门统一负责,报秘书处备案。 第四条 申请加入志愿者团队可在本基金会微信公众号、官网等渠道下载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 第五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六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经志愿者录用部门审核后,报秘书处备案。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二)志愿者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项目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三)项目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秘书长办公室及理事会批准后由项目部门办理。 (四)根据本制度上述原则,本基金会招募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为本基金会提供无偿志愿服务。但本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基金会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六)志愿者在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七)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4.拒不履行义务的。 (八)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秘书长办公室及理事会审批后,交项目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