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发表时间:2023-08-17 16: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基金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华耐同心公益基金会。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本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相关规定制订。 第四条:基金会实施货币资金业务管理中,应强化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银行存款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帐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购买、保管、使用、销毁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的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货币资金。 第二章岗位分工和授权审批 第六条: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岗位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财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个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基金会一切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基金会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基金会开设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基金会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基金会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基金会实行业务与财务双线控制,并最终由有权审批的理事长来审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 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出都必须分别经过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的审核是指包括直属领导及分管领导在内的各级人员,秘书长在内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对货币资金支出相关财务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于基金会,可在自身审批范围内,对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授权,但不可以超越上述审批权限的范围内。制定的适用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超出本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的立即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修正。 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十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办理支付,支付复核,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基金会相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说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提供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等,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理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理事会大会决议。
3、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包括付款申请的经办人和审批人是否完成,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复核无误后才能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4、支付复核:账务稽核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收款单位付款额等是否正确。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存款是指基金会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基金会收入款项,均由基金会的银行账户核算,不得打入个人账户,基金会的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基金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出纳员负责基金会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财务应当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初及时进行银行对账,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需要实行网上交易的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第四章 货币资金用于理财 第十四条:对于货币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应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保本型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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